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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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五十二条

   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,必须符合药用要求,符合保障人体健康、安全的标准,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。

    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。

    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。

    第五十三条

    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,方便储存、运输和医疗使用。

    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。在每件包装上,必须注明品名、产地、日期、调出单位,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。

    第五十四条

    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。

    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、成份、规格、生产企业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。

    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,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。